北極星儲能網訊:北極星儲能網獲悉,9月18日,江西發改委發布關于完善分時電價機制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其中明確提出鼓勵工商業用戶通過配置儲能、開展綜合能源利用等方式降低高峰時段用電負荷、增加低谷用電量,通過改變用電時段來降低用電成本。
根據其提出的電價規則,冬季和夏季不同時間段有尖峰電價,尖峰電價與低谷電價價差最高可達0.9元/kWh以上,其他季節高峰電價與低谷電價差最高也有0.71元/kWh以上。
據北極星儲能網統計,目前新推出的峰谷電價政策中,各省大多可形成兩個峰谷波段,利好儲能項目。而從江西單日各時段峰谷電價來看,僅在冬季可形成兩個峰谷,如使用儲能設備可以執行兩次充放電。其他季節僅有一個尖峰/高峰電價時段,若使用儲能設備則單日可執行一次充放電。
江西省發展改革委公開征求《關于完善分時電價機制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電價改革、完善電價形成機制的決策部署,充分發揮分時電價信號作用,服務以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建設,促進能源綠色低碳發展,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1093號)要求,我們起草了《關于完善分時電價機制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社會意見。社會各界人士和有關單位可在2021年10月18日前,將意見建議通過電子郵件或信函方式反饋給江西省發展改革委價格管理處。郵箱:jxfgwsjc@163.com;郵寄地址:南昌市紅谷灘區臥龍路999號,郵編:330036。
附件:關于完善分時電價機制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江西省發展改革委
2021年9月18日
附件
關于完善分時電價機制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電價改革、完善電價形成機制的決策部署,充分發揮分時電價信號作用,服務以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建設,促進能源綠色低碳發展,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1093號)要求,現就完善我省分時電價機制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分時電價機制
(一)執行范圍。江西電網及其下一級地方電網、增量配電網供電范圍執行工商業及其它電價的電力用戶(不包括國家有專門規定的電氣化鐵路牽引用電等)。
(二)峰谷時段劃分。根據江西電網電力供需狀況和季節負荷特性,將每日用電劃分為峰、谷、平時段。
1.冬季(1月、12月)。每日17:00-19:00為尖峰時段,9:00-12:00、19:00-20:00為高峰時段,00:00-06:00為低谷時段,其余為平段。
2.夏季(7-9月)。每日20:00-22:00為尖峰時段,16:00-20:00為高峰時段,00:00-06:00為低谷時段,其余為平段。
3.其他季節(2-6、10-11月),16:00-22:00為高峰時段,00:00-06:00為低谷時段,其余為平段。
(三)分時電價標準。平段電價按現行銷售電價執行,高峰時段電價上浮60%,尖峰時段電價在高峰時段電價基礎上上浮20%,低谷時段電價下浮60%。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容(需)量電價不參與浮動。一般工商業及其它電力用戶平均分時電價按現行銷售電價每千瓦時加3分確定。具體電價水平見附件(江西電網峰谷分時銷售電價表)。
二、其他事項
(一)分時電價機制自2022年1月1日起執行。部分未安裝分時計量裝置的電力用戶,供電企業應在2022年底前完成更換,自2023年1月1日起執行。
(二)一般工商業及其它電力用戶,可向供電企業申請執行平均分時電價,選定后1年內保持不變,由用戶自行選擇執行。
(三)居民生活用電分時電價仍按我委《關于印發<江西省居民生活用電試行階梯電價實施方案>的通知》(贛發改商價字[2012]1229號)有關規定執行。
(四)鼓勵工商業用戶通過配置儲能、開展綜合能源利用等方式降低高峰時段用電負荷、增加低谷用電量,通過改變用電時段來降低用電成本。
(五)完善中長期市場交易規則,指導市場主體簽訂中長期交易合同時申報用電曲線、反映各時段價格,原則上峰谷電價價差不低于目錄分時電價的峰谷電價價差。市場交易合同未申報用電曲線或未形成分時價格的,結算時購電價格應按目錄分時電價機制規定的峰谷時段及浮動比例執行。
(六)電網企業要對分時電價收入情況單獨歸集、單獨反映。產生的盈虧在下一監管周期江西電網輸配電價核定時統籌考慮,并合理調整分時電價機制。
三、有關要求
(一)各地要采取多種形式全面準確解讀分時電價機制,宣傳分時電價機制在保障電力安全供應、促進新能源消納、提升系統運行效率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爭取各方理解支持,加強輿情監測預警,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確保分時電價機制平穩實施。
(二)各地要密切跟蹤、動態掌握分時電價機制執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向我委反映,不得自行暫停分時電價機制執行或縮小執行范圍,嚴禁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為名變相實施優惠電價。
(三)現行政策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原《江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江西省經濟貿易委員會關于完善峰谷分時及季節性電價實施辦法的通知》(贛發改商字[2005]972號)、《江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關于在全省縣級電網全面推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的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贛發改商價字[2011]2746號)以及單獨批復的縣級電網分時電價實施辦法等文件同時廢止。
附件:江西電網峰谷分時銷售電價表
江西電網峰谷分時銷售電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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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最高電價差0.9元/kWh!江西擬完善分時電價鼓勵工商業配置儲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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