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保價到底是“單件”還是“全單”?賠償結果按件平均計算依據是什么?日前,高女士委托德邦物流快遞“搬家”。不料,冰箱在途中遭損壞,快遞公司銷售的木架卻完好無損。更郁悶的是,高女士還得不到3000元保價金的足額賠償。
寄送貨物時,保價服務到底是一臺冰箱,還是整張快遞運單?快遞單上沒有明確標明,雙方對此也說法不一。消費者質疑,快遞保價服務猶如“霧里看花”。
冰箱保價3000元,損壞獲賠2000元
7月下旬,高女士從哈爾濱搬家到上海,聯系德邦物流咨詢托運冰箱和36件行李。隨后,哈爾濱康寧路營業部一位姓井的工作人員來電約定托運一事。
“當時,對方沒有提起要保價。”高女士告訴記者, “收件員把全部行李和冰箱托運到營業部,我父母跟過去辦理手續。營業部要求冰箱要用木架包裝并保價,為此母親當場聯系我,我同意用木架包裝冰箱,承擔增加的運費,并單獨為冰箱保價,確認保價聲明價值為3000元。對方口頭承諾若發生損壞會全額賠償,但無法在保單上打印漢字,運單最終總價1800元。”
幾天后,快遞送達上海,在木架沒有損壞的情況下,冰箱箱體變形、門也損壞了,經廠家鑒定沒有維修價值。氣憤之余,高女士發現,冰箱包裝木架寬度很大,根本起不到保護的作用。為此,她找到德邦物流,要求按保價金額賠償,并退回木架的包裝運輸費用。對方則表示,保價金額為整張運單,冰箱損壞最高只賠2000元。也就是說,高女士本來為冰箱保價聲明價值為3000元,實際賠償時卻只有2000元。
保價范圍各執一詞,單據未明確標注
保價聲明價值3000元,究竟是指僅冰箱一件,還是整張運單?采訪中,雙方對此各執一詞,保價范圍成了爭論的焦點。
“快遞單上的37件物品,只有冰箱是貴重物品,一年多前花5000元買的,其他是衣服和圖書,不值錢,沒有保價的必要。”高女士表示, “寄送物品時,明明是營業部井小姐要求對冰箱保價的,還說是公司規定,否則不給托運。我母親曾提出要在快遞單上注明單件保價,收件站說快遞單上無法打上漢字,也不能手寫注明,拒絕了母親的要求。”
“2000元賠償,已是分部最高賠償標準。”德邦物流公關部表示,公司規定每張運單必須整單保價,不能對同一單據上的多件物品分別或部分保價。在快遞單據背面明確注明: “發生貨物丟損,承運人按如下規則賠償:貨物全部滅失,按貨物保價聲明價值賠償;貨物部分損毀或滅失,按聲明價值和損失比例賠償;聲明價值高于實際價值的,按實際價值賠償。”
可是,記者在快遞單據正面看到,貨物品名一欄寫著 “冰箱、行李”,包裝為 “1木7纖29紙”,這是整張運單的貨物情況。而在增值服務部分,只有 “保價聲明價值”一欄,且打印著 “3000元”字樣,并沒有可以注明保價范圍的項目。
消費者:快遞保價猶如“霧里看花”
日前,記者撥通德邦物流哈爾濱收件電話,咨詢快遞一臺4000元電視機和兩箱衣服的事宜。對方介紹了收費標準,并建議電視機屬貴重物品需要保價。
隨后,記者接到一通回訪電話,男性員工稱,保價必須整單保,不能分開保價,如果電視機保4000元,衣物只需要加500元到1000元即可。當記者問起是否可以注明每件物品的保價金額時,旁邊一位女性工作人員接過電話,表示“不可以”。
“萬一電視機運輸過程中損壞了,就按消費者提供的發票,以及物品破損程度賠償,如果損壞到不能使用了,就按發票上的金額賠償。一樣保價,還是多保一點吧”。
記者表示愿意按電視機原價保價,不料,對方卻給出了與男性員工不同的說法。 “總共3件貨物,原價4000元的電視機,若破損后要得到全額賠償,整票保價就得保到1萬元,支付手續費40元。理賠時,是按照件數平均值計算的。”
“快遞保價讓人霧里看花,說法前后各不相同, ”高女士說,“當初電話咨詢時,對方根本沒講這么細致,直到我委托母親到現場辦理手續,對方才提到保價一說,并提出冰箱是貴重物品需要保價,我同意保3000元,顯然是指單保冰箱一件,快遞單上也沒有寫是保全單的。發生損毀后,快遞公司憑什么進行部分賠償?”
律師:快遞應按顧客實際損失賠償
日前,本報對此事多次協調,但德邦物流不肯讓步。截至發稿,高女士為了減少損失,無奈收下快遞公司2000元賠償金。不過,她依然覺得委屈,快遞公司提供的快遞單據上,既沒有強調 “整單保價”,也沒有標明保價范圍,發生糾紛后理應由快遞公司承擔責任。
上海申駿律師事務所趙星海律師表示,近幾年國內快遞行業急劇膨脹,整體服務跟不上,快遞為最大程度減輕自身損失,普遍依據《郵政法》有關規定,采用保價條款將這一風險轉嫁給消費者。對未保價客戶,一旦貨物丟失,最高只賠償快遞款的3—5倍。對已保價客戶,利用事先印制的格式合同及條款來攤薄單個物品的保價金額,達到盡量減少賠償的目的。
綜合本案來看,按照快遞單據上的內容,對高女士不利的是沒有注明3000元保價金是只針對冰箱的,而快遞單據上顯示的是 “冰箱、行李”,通常理解為保價是針對全部運送物品的。
但是, 《郵政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 “郵政普遍服務業務范圍以外的郵件的損失賠償,適用有關民事法律的規定。”這個民事法律的規定就是適用 《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而且, 《郵政法》第五十九條明確表示, “第四十五條第二款關于郵件的損失賠償的規定,適用于快件的損失賠償”。
趙星海律師認為,快遞公司承運的快件發生損失的,其賠償應當適用 《合同法》等有關民事法律的規定。 《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 “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法律、行政法規對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和賠償限額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也就是說,即便有保價的約定,也是不適用快遞企業的,應按消費者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推薦閱讀
9月28日獨家披露EMS悄然降價的新聞,引發了業界對EMS降價能持續多久的猜測。隨著EMS擴大降價范圍,這一問題似乎有了答案。記者昨日調查發現,在北京、福建和廣東等地,EMS普通快件產品已降價四成。針對電商的經濟型快>>>詳細閱讀
本文標題:快遞單不標注保價范圍引分歧
地址:http://www.geekbao.cn/a/wuliu/20121008/8762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