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9日消息,全國股轉系統及北京證券交易所擬推出可轉債業務,特制定《交易支持平臺市場參與者技術系統變更指南之可轉債業務》,并配套修訂《交易支持平臺數據接口規范(V2.0)》,于10月15日正式發布,要求各市場參與者根據文檔要求做好技術準備工作。
據介紹,全國股轉系統及北交所擬推出可轉債,采用協議轉讓方式,并為其提供轉股、回售、贖回服務。
在投資者適當性方面,參與全國股轉系統可轉債交易的投資者,應當是符合全國股轉系統相關業務規則中關于可轉債投資者適當性要求的投資者;參與北交所可轉債交易的投資者,應當是符合北交所相關業務規則中關于可轉債投資者適當性要求的投資者;受限投資者可交易持有或曾經持有的標的股票對應的可轉債;如果不是標的股票的受限投資者,即使持有對應的可轉債也只能賣出,禁止買入;由于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標準與普通股一致,因此可轉債業務的投資者適當性要求等同于其對應標的股票的投資者適當性要求。
在2020年10月23日證監會新聞發布會上,新聞發言人高莉就曾提到,進一步深化新三板改革,研究推出可轉債,促進市場功能更好發揮。
市場人士表示,對于精選層/北交所企業來說,經過公開發行之后也是需要融資發展的,可轉債是企業迫切需要的,也是非常必要的,可增強精選層/北交所的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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