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璟
巴菲特說,一生中最重要的投資并不是買入哪種股票,而是選擇跟誰結婚。
對于近期曝出的袁金華、王海燕“天價”離婚事件,特別擅長處理資本市場運作過程中家事糾紛的資深婚姻家庭法專業律師、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王芳認為,這是一起難得的雙方能夠冷靜和低調處理的案例。
王芳推測,雙方應當是沒有驚動法院,通過協議離婚的方式完成,然后根據證券市場關于繼承、贈予等非交易過戶規則規定,對股份進行的交割登記,“如果是打訴訟,早就鬧得滿天飛了。”
2011年資本市場的離婚案件中,不乏真功夫餐飲、土豆網(微博)、趕集網(微博)等沸沸揚揚的案例,甚至部分影響到公司的上市進程。
“(袁金華與王海燕)這種方式對企業帶來的負面影響也是最小的。我看到的很多涉及巨額財富的案子中,大量是丈夫極盡所能轉移資產。所以我比較欣賞這種方式。”王芳說。
現行《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包括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部分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等等。從2000年三一集團成立袁金華獲取8%股權的時間點上分析,是年兩人均已過40歲,應為婚后財產。
依據法條,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而夫妻共有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在這起案例中,袁金華將其持有的三一集團8%股份的3%分給了前妻,接近一半。王芳認為,這雖然略少于法律意義上王海燕應當獲得的4%的平均資產,但依然可以接受。
“兩個人社交圈,一個人在醫院,一個人在企業,對雙方沒有怨恨的狀態下平靜分手,是很理性的。”王芳說,雙方應未發生原則性的重大沖突,“案件中并沒有轉移財產的痕跡。”
高凈值人群在面對離婚所致的財產分割問題時,可從這對夫妻身上學到一些。
王芳認為,從男方視角而言,企業上市過程中,應保持婚姻穩定,避免婚變,因為這會引來股權變更,從而引發一系列影響上市的事件;如果已經上市,最好經妻子同意,低調隱私地解決問題,這樣對企業不會造成傷害。在這起案子中,三一重工的股價幾乎完全沒有受到高管袁金華離婚事件的影響,對雙方是一個雙贏的局面。而從女方的視角而言,需要掌握與丈夫離婚的時機,若企業正在上市,是談判的好時機;如果已經上市,則不用著急。女方也要時刻保持對丈夫財產的知情權,知道其財產的行蹤,熟悉其商業伙伴,不要做甩手掌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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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企業家婚姻財務上策:低調離婚冷靜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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