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下午消息,文化部部長蔡武今日簽發文化部第51號令,正式發布《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與之前相比,新版規定增加對網游企業注冊資金不低于1000萬元的要求,明確規定了將互聯網文化活動監督管理工作下放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并對部分違規情況加大處罰力度。新規定4月1日起施行,原規定同時廢止。
新發布的《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由原先的二十七條內容擴充至三十四條內容。全文2月11日已在文化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
在查處違法經營活動時,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應當依照實施違法經營行為的企業注冊地或者企業實際經營地進行管轄。上述信息無法確定的,“由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網站的信息服務許可地或者備案地進行管轄;沒有許可或者備案的,由該網站服務器所在地管轄;網站服務器設置在境外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進行管轄”。
以下為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互聯網文化的管理,保障互聯網文化單位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國互聯網文化健康、有序地發展,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以及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互聯網文化產品是指通過互聯網生產、傳播和流通的文化產品,主要包括:
(一)專門為互聯網而生產的網絡音樂娛樂、網絡游戲、網絡演出劇(節)目、網絡表演、網絡藝術品、網絡動漫等互聯網文化產品;
(二)將音樂娛樂、游戲、演出劇(節)目、表演、藝術品、動漫等文化產品以一定的技術手段制作、復制到互聯網上傳播的互聯網文化產品。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互聯網文化活動是指提供互聯網文化產品及其服務的活動,主要包括:
(一)互聯網文化產品的制作、復制、進口、發行、播放等活動;
(二)將文化產品登載在互聯網上,或者通過互聯網、移動通信網等信息網絡發送到計算機、固定電話機、移動電話機、電視機、游戲機等用戶端以及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供用戶瀏覽、欣賞、使用或者下載的在線傳播行為;
(三)互聯網文化產品的展覽、比賽等活動。
互聯網文化活動分為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是指以營利為目的,通過向上網用戶收費或者以電子商務、廣告、贊助等方式獲取利益,提供互聯網文化產品及其服務的活動。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是指不以營利為目的向上網用戶提供互聯網文化產品及其服務的活動。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互聯網文化單位,是指經文化行政部門和電信管理機構批準或者備案,從事互聯網文化活動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互聯網文化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五條 從事互聯網文化活動應當遵守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弘揚民族優秀文化,傳播有益于提高公眾文化素質、推動經濟發展、促進社會進步的思想道德、科學技術和文化知識,豐富人民的精神生活。
第六條 文化部負責制定互聯網文化發展與管理的方針、政策和規劃,監督管理全國互聯網文化活動。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對申請從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的單位進行審批,對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的單位進行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互聯網文化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對從事互聯網文化活動違反國家有關法規的行為實施處罰。
第七條 申請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符合《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并具備以下條件:
(一)單位的名稱、住所、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確定的互聯網文化活動范圍;
(三)適應互聯網文化活動需要并取得相應從業資格的8名以上業務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
(四)適應互聯網文化活動需要的設備、工作場所以及相應的經營管理技術措施;
(五)不低于100萬元的注冊資金,其中申請從事網絡游戲經營活動的應當具備不低于1000萬元的注冊資金;
(六)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條件。
審批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互聯網文化單位總量、結構和布局的規劃。
第八條 申請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審核批準。
第九條 申請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者營業執照
和章程;
(三)資金來源、數額及其信用證明文件;
(四)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及主要經營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明和身份證明文件;
(五)工作場所使用權證明文件;
(六)業務發展報告;
(七)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對申請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批準的,核發《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并向社會公告;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屆滿,需繼續從事經營的,應當于有效期屆滿30日前申請續辦。
第十條 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60日內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備案,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備案報告書;
(二)章程;
(三)資金來源、數額及其信用證明文件;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主要經營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明和身份證明文件;
(五)工作場所使用權證明文件;
(六)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條 申請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經批準后,應當持《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按照《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到所在地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二條 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在其網站主頁的顯著位置標明文化行政部門頒發的《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標明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頒發的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
第十三條 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變更單位名稱、網站名稱、網站域名、法定代表人、注冊地址、經營地址、注冊資金、股權結構以及許可經營范圍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20日內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業務范圍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60日內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四條 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終止互聯網文化活動的,應當自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辦理注銷手續。
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自取得《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并依法辦理企業登記之日起滿180日未開展互聯網文化活動的,由原審核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注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同時通知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
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停止互聯網文化活動的,由原備案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注銷備案,同時通知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
第十五條 經營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的活動應當由取得文化行政部門核發的《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的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實施,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應當報文化部進行內容審查。
文化部應當自受理內容審查申請之日起20日內(不包括專家評審所需時間)做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批準的,發給批準文件;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經批準的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應當在其顯著位置標明文化部的批準文號,不得擅自變更產品名稱或者增刪產品內容。自批準之日起一年內未在國內經營的,進口單位應當報文化部備案并說明原因;決定終止進口的,文化部撤銷其批準文號。
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經營的國產互聯網文化產品應當自正式經營起30日內報省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備案,并在其顯著位置標明文化部備案編號,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推薦閱讀
央視曝光美團 央視曝光滿座 央視曝光拉手 新浪科技訊 3月18日早間消息,央視《315在行動》欄目昨日曝光了團購網站存在的亂象,諸如不審核團購企業資質、提供虛假商品、無法保證團購商品質量等,其中美團網、拉手網以>>>詳細閱讀
地址:http://www.geekbao.cn/a/guandian/yejie/20110319/507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