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購網專欄 作者:游云庭)據媒體報道,電子商務網站易訊網開展了一項名為“貴就賠”的活動:用戶如發現易迅所購特定商品的實際購買價格高于京東商城相同商品的售價,易迅即將差價以積分的方式返還用戶。但京東商城認為該活動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及相關商業道德準則,并向易訊網發出了警告函件。易迅網則通過官方微博回應,該活動合法并將繼續推廣。
易訊網的回應在意料之中。和京東商城比,易訊網是個相對較小的競爭者,目前在確定全球互聯網站訪問量排名的Alexa排行榜上,京東商城官網排名為第90名,易訊網的排名為第502名,其設計“貴就賠”活動的目的就是為了在消費者心目中樹立自己比競爭對手價格低的形象,從而吸引京東商城的消費者以拉進雙方間的差距。而京東商城向易訊網發函顯然給了易訊網一次宣傳的機會。對于京東商城而言,自力救濟的途徑已經無法解決此事,其下一步唯有通過民事起訴的方式解決。筆者個人認為,從企業競爭的角度,面對明擺著要炒作的競爭對手,與其發函給其以炒作的機會,不如放棄發函直接進行起訴或者行政投訴。
但如果京東商城起訴易訊網,能打贏官司嗎?這就涉及到“貴就賠”業務的合法性問題,就本案而言,技術上訴訟有些難度,下面是筆者的分析。先聲明下,筆者與雙方都沒有業務合作關系。
一、從明文法律規定看,京東商城有一定難度。
根據相關報道,京東商城的警告函中稱易訊網違反了 《反不正當競爭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嚴重違背了公認的商業道德準則。該法中與此最接近的相關法律規定與虛假宣傳有關: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進行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最高院《反不正當競爭法》司法解釋將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具體確定為不得對商品作片面的宣傳或者對比;不得以歧義性語言或者其他引人誤解的方式進行商品宣傳的規定。但如果易迅網確實按照其宣傳的那樣,對消費者進行差價返還,則相關的宣傳并不虛假,至于這樣的宣傳中涉及的對比是不是片面或者屬于歧義性的語言,筆者認為普通消費者從字面理解,會誤解的可能性也不大。因此,京東商城以此維權較難。
二、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原則性規定也需要指出相關行為的不合規之處。
關于警告函中提到的易訊網“嚴重違背了公認商業道德”的問題,實際也是《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一條原則性規定: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市場經濟中市場主體的行為千變萬化,法律不可能一一羅列,因此出現無法適用其他具體條款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時,法院往往會用此條進行判決。但由于該條規定較為概況,理論上適用的技術難度也比較大。更關鍵的是,如果京東商城要適用此條,應當向法院指出,易迅網到底違背了哪些公認的商業道德。這就涉及到此行為的具體分析。
三、京東商城也可以依據《廣告法》主張權利。
雖然京東商城的警告函中未引用《廣告法》,但筆者認為本案中其可以嘗試適用該法,《廣告法》有規定:廣告不得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貶低的含義含有負面評價的意思,易迅網 “貴就賠”業務的介紹雖然是對事實的描述,即如果易訊網的商品價格高于京東商城的,他們會以積分形式向顧客返還,但這種事實描述暗含了易訊網商品比特定競爭對手京東商城便宜的內容,可能會被認定含有貶低競爭對手的含義。
當然就易訊網方面而言,其也可以進行相應的抗辯,包括“貴就賠”業務符合商業慣例,實際在傳統商業競爭領域,類似“貴就賠”的競爭手段并不鮮見,最典型的是大型超市往往會有聲明:如顧客在本商場若干公里范圍內其他商場購買的商品價格低于本商場的,本商場會給予差價部分退款,有時甚至是雙倍退款。但傳統商業領域一般不會指明具體的競爭對手名稱,即便發布該聲明的超市若干公里范圍內實際只有一個競爭對手,其也不會點名。而易訊網的聲明方式對象是特定的,就是京東商城,雖然是是不是點名是一層窗戶紙,但是否戳破很可能就是合法與違法的界限了。
當然,易訊網也可以提另一個讓京東商城尷尬的抗辯理由:這種宣傳方式是京東商城首創,易訊網只是跟進而言,就在去年下半年,京東商城大戰美蘇時,其高管在微博上公然宣傳過,“京東商城大家電三年內零毛利,所有"大家電"保證比國美、蘇寧連鎖店便宜至少10%以上。”此宣傳方式類似,對象也是特點的,為啥京東商城自己做就沒事,易訊網做就算是違法呢?
最后,本次易迅網是否涉嫌不正當競爭,筆者不敢妄言。但本次事件中兩大電子商務網站的貼身肉搏反映出了中國電子商務市場的競爭激烈程度,但再激烈的競爭也應該在法律框架內進行,如果兩家公司最終進入訴訟程序的,希望法院能給出明確的判決,為市場競爭劃出行為的底線。
作者:游云庭,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知識產權律師,電話:8621-52134900,Email: yytbest@gmail.com,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更多精彩知識產權法律內容,請訪問:www.legalservice.cn(中文)www.chinaiplawyer.com(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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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易訊針對京東的“貴就賠”業務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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