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一位保姆因為雇主拖欠工錢,“偷盜”其價值6.8萬元的手機,一審被判處10年有期徒刑,事件引發外界熱議。鄭州市中院日前審理后認為,原審判決所認定的部分事實不清,主要有三點:一是被告人對所盜竊的手機價值是否存在重大認識錯誤問題,一審未充分調查、質證;二是涉案手機的價值鑒定問題,一審未充分質證;三是對被告人是否構成自首問題,一審未充分調查質證。所以,依法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理。 (7月2日《大河報》)
保姆盜竊雇主財物的報道時有所聞,因被盜財產價值昂貴而受到刑罰,也不是新鮮事,被告不服提出上訴,發回重審更是法院審理的正常程序,通常不會引起公眾關注。但這個案子恰恰相反,從一審結果到二審裁決,都引發輿論爭議,其中應有值得各方反思之處。
那個手機,雇主說是被盜,保姆說是“私藏”,就事論事,法官可以存而不論,因為法律事實不能由犯罪嫌疑人自我界定。但本案的由頭不能不予以考慮。據保姆說,她是因為雇主拖欠工資,心懷不滿而出此下策。對于保姆的不滿,雇主太太是知道的,但問題沒有得到妥善解決。
從法律上說,拖欠工資和 “私藏”財物有所聯系,但不能放在一塊談,這一點檢察官說得很明白,“欠錢和偷手機是兩個法律關系”。但在公眾看來,一個人挨罵之后打人,與無緣無故打人,還是有區別的;所以,先有保姆被欠款,后有“私藏”,即便確為偷盜,拖欠工資的雇主也并非全無責任。但在那位檢察官口中,“欠款一事,沒有相關證據證明,之前對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她都沒提過這事”。到底是沒提過,還是司法機關沒有在意?至于有沒有證據,問下雇主,馬上就可以知道。如果確有其事,雖然兩者不能相抵,但“私藏”的可能性有所增加,適度減刑或許值得納入考慮,讓一個事出有因的初犯之人,入獄10年,于法于理于情都有點說不過去。 《京華時報》日前也報道,某雜志社的執行社長胡某以招聘為名強奸女孩,主審法官尚且念其初犯,從輕判處有期徒刑7年。兩相對比,公眾難免會對量刑尺度感到疑惑,對此又該如何解釋周全?
保姆即使罪有應得,該判10年,但按照“罪行相當”的原則,刑期的確定也需取決于失竊財物的價值。從二審法院的判決來看,恰恰在這個量刑重要證據上,一審法官只聽了雇主的報價,未經質證。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雇主有義務證明手機價值,法庭有責任核實,之后才能量刑,怎么可以在重要事實“認定不清”的情況下,就確定了刑期?如果雇主說值100萬元,法官就要判保姆無期徒刑不成?負責案件一審的檢察官和法官難道沒想過,未經質證就采納雇主關于手機價值的說法,會不會被外界質疑為 “偏袒有產的雇主,而對弱勢的保姆不公”?
本來沒有任何不正常的二審發回重審,放在輿論強烈反彈的背景下,就容易造成公眾誤解:一審法院不夠公正,只有通過媒體質疑,才有可能在法律體系內部獲得糾正。輿論監督既是必要的,也是重要的,但在維護社會公正方面,輿論比法律更積極,媒體的形象比法院更高大,恐怕并不是一種合理的局面,畢竟,任何社會不可能讓媒體來取代法律行使維護公平正義的常態職能。法律以“天平”為標志,司法機構必須守住自己的職責,才能確保法律的權威和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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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保姆偷手機獲刑十年”考問司法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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