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委設千萬出資門檻 FOF成新救命稻草?
核心提示:圍繞著發改委提高LP最低投資門檻,對PE信托募資要求“開包還原”等一系列監管措施,各家PE/VC基金“各顯神通”。
陳植 上海報道
春節前,由原高盛大中華區主席胡祖六(微博)發起的春華基金接受了社保基金的盡職調查,離向社保基金申請60億元出資更邁進一步。
接踵而來的,卻是社保基金提出兩個要求,一是春華基金需要確認其核心管理團隊能否保持穩定,二是向社保基金提供單個出資人(LP)人數與各自投資額,包括美元基金與人民幣基金。
“社保基金調查春華基金LP結構的目的,是想了解該基金與平安信托在出資環節的真實關系,是否符合發改委年前發出的最新通知。”一位接近社保基金的人士透露,所謂的最新通知,是去年12月起,在國家發改委備案的PE/VC基金(5億元以上)LP最低投資金額“被建議”達到1000萬元。
“設定LP最低出資門檻,是發改委切實堵塞非法集資漏洞,引導股權投資基金按《公司法》(公司制基金出資人不超過200人)和《合伙企業法》(合伙制基金出資人不超過50人)的最新監管措施。”一位參與發改委制定LP投資新規的會計事務所人士表示。
一時間,國內PE/VC市場風聲鶴唳。圍繞著發改委提高LP最低投資門檻,對PE信托募資要求“開包還原”等一系列監管措施,各家PE/VC基金“各顯神通”,規避PE監管的灰色路徑悄然而生。
1.中小LP或被擠出
去年12月20日,發改委相關部門召集深創投靳海濤、達晨創投劉晝、鼎暉投資吳尚志等一批國內PE/VC機構負責人,參加《關于促進股權投資企業規范發展的通知》實施細則閉門研討會。原本20人上下的參會規模,最終擠進了40多位國內PE/VC負責人與律師。
“多數都是自己找上門的。”一位與會的VC基金人士陳剛(化名)透露,除了咨詢溝通VC在各地發改委備案操作進展外,他們迫切希望借助會議,向發改委相關部門反映“LP最低1000萬元投資額要求”所面臨的各類執行難問題。
讓陳剛不解的是,他收到的發改委《股權投資企業資本招募說明書指引》里,寫的是“建議單個投資者對股權投資企業的最低出資金額不低于1000萬元”,而實際操作中,卻被告知在國家發改委備案PE/VC基金(5億元以上)必須滿足單個LP最低1000萬元出資。
“1000萬元,是道坎!”陳剛直言,目前多數符合發改委備案條件的VC基金或多或少都擁有一批出資額低于1000萬元的個人LP,他們該何去何去?
LP最低投資額規定已悄然執行。本周宣布成功募集40億元人民幣基金(首期)的美國德太集團(TPG) 合伙人兼大中華區聯席主席王兟表示,已嚴格遵守國家發改委在年前發布的通知,把LP鎖定在具有單筆投資能力超過1000萬元的投資群體。
“散戶投資人不是募資對象。”王兟強調說。
目前TPG正在運作發改委備案,早在發改委規定單個LP最低投資門檻前,其已按單個LP出資額超過1000萬元的標準,尋找國內機構投資者。
“如果LP最低投資門檻規定普及,出資1000萬元以下的LP或將淡出。”陳剛解釋說,但對于多數VC,這一群體難以割舍,畢竟VC的LP結構相比PE更復雜,有來自私人銀行、第三方理財機構的客戶,也有個人投資者,但出資額通常在300萬-500萬元,其中不乏幾個投資者尋找一個LP代持的情況。
發改委對此早有對策。為防止備案PE/VC基金利用“數名投資者采取委托某個投資者代持方式”蒙混過關,發改委在股權投資企業備案文件指引中強調,每個備案PE/VC必須承諾不存在多個投資者委托某一個投資者出資的情形。
“一旦被發現備案VC基金存在LP代持,可能遭到發改委公示。”陳剛透露。
部分VC負責人一度寄望于發改委在LP最低出資門檻設定上能新老劃斷,但收效甚微。例外的是,發改委劃定,去年11月30日前完成資本募集和工商登記的,盡管單個LP最低出資金額低于1000萬元,只要不存在“非法集資”,仍被視為資本募集合規。
知情人士透露,即使是11月30日前在發改委完成備案與首期基金募資,但仍需要遞交財務報表等補充材料的PE/VC,都被要求按“1000萬門檻”整改。
2.子信托“馬甲”
發改委備案新要求,可能引發國內LP市場洗牌。
“以一般的風險承受能力測算,滿足最低出資額1000萬元的LP,必須在PE、房地產等流動性較差資產投資總額達到5000萬以上,才可能躋身發改委認可的合格投資者。但除機構投資人外,具備上述資產實力的富裕人群數量相對不多。”一位參與發改委制定LP投資新規的會計事務所人士說。
在他看來,發改委提高LP 最低投資額門檻背后,是基于切實堵塞非法集資漏洞,引導股權投資基金按照《公司法》和《合伙企業法》募集投資者LP數量。
去年9月,春華基金通過平安信托發起一款“平安財富秋實集合資金信托計劃”
時,發改委相關部門曾“摸底”春華基金募資說明書與合同文本,了解該信托產品募資環節“是否存在公開募資行為”。
前述平安財富秋實集合資金信托計劃顯示,盡管該信托計劃將由平安創新資本作為單一LP,注資春華秋實(天津)股權投資合伙企業發起的人民幣基金,但這款信托計劃存在一只母信托發起7個子信托產品的架構。
一般來說,每款子信托產品可預留約50個名額給符合合格投資者標準的“自然人”,出資額起點僅為100萬元。一旦這類PE信托計劃被“開包”,除了LP人數可能突破有限合伙制基金的50個出資人法定上限外,部分LP最低出資額也有可能不符合“1000萬元”要求。
不排除今后這項規定會擴展到私人銀行、第三方理財機構等PE募資領域。前述參與發改委制定LP投資新規的會計事務所人士表示,比如,個別第三方理財機構先設立一投資公司向客戶募集資金,再以該公司作為單一出資人向PE/VC基金注資,以LP出資門檻(有時100萬-300萬即可)壓縮基金LP總人數。類似變相規避“非法集資”的行為,正為監管部門密切關注。
3.FOF“合格”路徑
上帝關上了一扇門,也會開啟一扇窗——發改委的PE監管措施同樣不例外。
在前述閉門研討會上,關于股權投資母基金(FOF)的備案操作細則,為大多數PE/VC機構負責人關注。
通知規定,“對符合有關條件的股權投資母基金(FOF),可視為單個投資者”。“有關條件”為,一是FOF由專業管理機構發起設立并管理;二是FOF的投資者資格與投資人數符合《通知》要求;三是FOF已根據《通知》規定完成備案,“但是,專業管理機構如何界定,如何備案操作,沒有相應配套解釋”。陳剛說。
與會的多數VC機構代表還是相信,FOF模式將帶來某種募資模式合規化的變通——如由VC/PE機構自行發起設立一只有限合伙制基金產品,可改成FOF基金產品推薦給第三方理財機構客戶認購;或由第三方理財機構發起FOF基金完成客戶募資,再以FOF母基金名義向PE/VC基金注資。
“但成為發改委認可的母基金FOF,并非易事。”一位參與制定母基金備案指引的律師向記者透露,即使是在通知實施前設立的FOF,只要不符合通知相關要求,都得根據當地相關政策進行整頓;而實施后設立的,則從基金管理章程設計起,必須滿足通知要求并在國家或省級PE監管部門備案。
一位了解發改委FOF備案制度的人士透露,除滿足通知要求外,目前發改委還存在某些特定的備案要求——如果國有控股企業參與基金管理(GP)的工作,監管層傾向母基金的管理機構最好是公司制,而不是有限合伙制。
上述說法并未得到發改委相關人士證實。
但記者發現,由國開金融有限責任公司與蘇州創業投資集團發起的國創母基金(首期募資150億元)至今沒有完成發改委備案。坊間傳聞是由于國創母基金的管理機構屬于有限合伙制公司,而國有控股公司國開金融又是國創母基金管理方。
“其實,社保基金與國創母基金的出資協議已基本達成一致,由于國創母基金沒有完成發改委備案,目前社保基金向基金出資50億元還需要協調。”上述了解發改委FOF備案制度的人士表示,上述特別備案規定,或對部分地方政府創業引導基金的備案工作同樣造成某種障礙,尤其是由地方國有大型公司發起設立有限合伙制的FOF基金管理機構,管理運作地方引導基金。
在陳剛看來,無論FOF能否成為VC/PE基金緩解募資環節監管壓力的救命稻草,備案準備時間已是刻不容緩。
“母基金FOF要在通知實施的3個月內完成備案,未備案的FOF同樣可能遭到發改委公示。”陳剛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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