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投訴人購買手機僅3個月,壞機后才告知零件已停產,被迫另購新機;有半年“機齡”的手機維修多次不果,生產商以約半價回收,卻要求機主支付300元(港幣,下同)手續費。至于“最離譜”個案,則為購買1個月的新款手機,因出現雜音送往維修,職員卻稱“無得整”只能換“新機”,惟“新機”到手后,事主卻發現實為“翻新水貨機”。香港消委會批評,以舊換新對消費者不公平,有關做法值得商榷。
趙小姐經A電訊公司購買X牌子的新款手提電話,使用約1個月后手機出現雜音,交予X公司的維修中心檢查及維修。惟公司職員指,其手機不能維修,只能更換新機。趙小姐其后收到該公司更換沒有包裝之“新機”,查證后更發現,換回來的手機并非于香港出售的型號。她非常不滿,認為換來的是一部便宜2000元的“水貨機”,遂向消委會求助。
該手機供貨商回復表示,公司政策是以“服務型號”(service unit)處理客戶的手機維修要求,強調投訴人取得的手機并非“水貨”,雖然手機并非全新且沒有包裝,但指功能等同一部新機;又以須遵從公司環球保養政策為由,拒絕為投訴人提供港版新機,或退回客戶之“舊”手機。
香港消委會宣傳及小區關系小組主席何沛謙表示,以維修好的舊手機(俗稱“更新機/翻新機”),為買新機的消費者更換并不公平。他說:“買一部新機,若新機出現問題,而手機供貨商維修不了,都應換一部新機……不是換一部替代的用品,一部可能用過的用品。”他補充,有關手機供貨商最近在亞洲其它地區,已修改其環球保養政策,若維修不果可為客戶更換全新手機。消委會已去信有關公司,要求把新政策延伸至香港。
其它有關維修的投訴亦甚為典型。例如有手機供貨商建議以約半價,回收生產有問題的手機,但卻要機主另付300元手續費。亦有投訴人的新手機使用3個月即出現故障,職員稱手機底板損壞需更換,但零件缺貨吁事主等候。事件拖延兩個多月仍未有回復,消委會介入,公司始稱零件已停產,手機不能維修,建議事主以批發價購買另一款手機。何沛謙表示,公司不能提供已承諾的維修保養,有未履行售后服務合約之嫌,建議零售商若已知某型號手機的零件將停產,應在賣機前主動告知。
消委會今年首9個月收到有關手機的投訴達1085宗,其中457宗(42%)涉及保養維修服務,較去年同期374宗投訴增加約22%。消委會提醒消費者,購買手機前除留意款式、價錢及功能,亦要留意維修及保養條款,建議他們主動詢問供貨商,產品若損壞是否可更換新機等,加強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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